央媒头条山东讯(杜庆华 通讯员 王金壁 李万宇)为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大局能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济宁仲裁委汶上仲裁分院创新仲裁机制,将仲裁庭搬田间地头、百姓庭院、工厂车间,让更多人了解仲裁,全面提升仲裁工作实效,近日又把仲裁庭搬到河南省林州市某钢厂,及时化解了债务纠纷,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三统一。
据悉,济宁某公司与淄博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因货款给付发生纠纷。立案后,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济宁某集团公司与山东省某重工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济宁某集团公司以613000元的价格购买山东某重工公司驱动滚筒、改向滚筒各一件,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签订合同生效后付合同价的30%,货到验收合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付合同价的3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正常使用满三个月付合同价款的30%,余10%作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付款。合同签订后,济宁某公司向淄博某公司付款183900元,事后双方发生纠纷,合同一直未履行,济宁某公司提起仲裁请求淄博某公司返还货款183900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淄博某公司认为过错方是济宁某公司不同意济宁某公司的仲裁请求,同时要求济宁公司支付违约金。庭审期间,因案件涉及双方在产品质量、数量、责任划分等问题上互不相让,剑拔弩张,僵持不下。如果草率裁决,不能做到案结事了,针对这种情况,仲裁员当即决定休庭调解,休庭后,在仲裁秘书付善勇的配合下,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法,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根源和责任所在,指出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各自存在的问题,建议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调解结案,实现互利共赢;同时,仲裁员向双方释明了该纠纷如不及时化解,会给双方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通过反复沟通与协商,调解现场逐渐从对立走向理解和包容,当事人均认识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淄博某公司做出让步,同意用存放在河南林州市某钢厂钢材折抵货款,济宁某公司基本同意淄博某公司的调解方案,但是对钢材的型号、质量、价款存有顾虑。为了促成调解,及时化解纠纷,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将仲裁庭搬到了河南省林州市某钢厂,打通仲裁服务“最后一公里”。在林州市某钢厂,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付善勇一起,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仓库实地查看情况,了解钢材现状,仲裁员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就地开庭,最后,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淄博某公司用直径70毫米(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材37.53吨(按4900元/吨、含税含运费价)折抵济宁某公司18.39万元的货款。
此次工厂、车间庭审不仅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纠纷,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又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更彰显了济宁仲裁委的专业素养和庭审水平,实现了企业间的互促共荣。今后,济宁仲裁委汶上仲裁分院,在济宁仲裁委的领导下,将继续坚持以巡回仲裁为纽带,创新庭审形式与技巧,让仲裁员主动“走出去”“沉下去”,持续提升专业能力,更好地发挥仲裁职能,切实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编审:张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