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流通发展司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30部门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十四五”时期农商互联和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促进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双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
深入产区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应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针对不同农产品市场需求和行情,及时掌握本地区重点鲜活农产品种养殖规模变化、市场价格波动、主销区市场分布和差异化需求等情况,加强动态跟踪和会商分析,提前制定销售预案,落实销售渠道。强化与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动态协作,及时发布农产品供应、需求、价格等动态信息,引导农户合理调整农产品种植品种、面积。同时,加强在田农产品品种、播种面积、产量、上市时间等信息调查,为农产品销售提供服务。
二、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优化县域农产品市场、物流基地布局,提升产地批发和零售等环节功能,促进流通节点有效衔接,完善跨区域产销链条。合理规划布局冷链物流设施,加大对农产品预冷、分拣、包装等集配设施推广力度,用好用足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农产品产地建设一批冷藏库、移动冷库等基础设施。引导供销及各类企业把服务网点延伸到脱贫村,有条件的地区,依托供销合作社县域城乡融合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冷链物流设施,对集中上市农产品进行错峰调节。
三、提升农产品收储加工能力
统筹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推动脱贫地区由卖“原字号”向卖制成品转变,把增值收益更多留在县域。积极发展农产品初加工,扶持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流通企业建设保鲜、贮藏、分级、包装等产地初加工设施设备,减少产后损失,延长供应时间。引导食品加工企业与生产主体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采取腌制、脱水、密封杀菌等加工技术进行精深加工,延长货架期,增加附加值。
四、畅通农产品物流运输通道
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鼓励农村物流企业主动对接基层供销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为农产品上行提供专业物流服务。支持农产品产地发展“电子商务+产地仓+快递物流”模式,提高农产品上行效率。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县域网点、仓储和配送资源,积极推行“一点多能、一网多用”,提高物流配送效率。主动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全力畅通省内省际农产品运输渠道,确保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应享尽享。
五、健全农产品流通企业产销衔接机制
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加快发展以批发交易为核心的城市集配中心,实现由单一交易向交易、加工、仓储、配送多功能于一体的物流中心转变,增强流通主渠道销售带动能力。鼓励超市扩大生产基地直采规模,进一步推广股份合作、生产托管等模式,强化对农民合作社种养殖、初加工等环节的指导,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稳定、紧密、互利的利益联结关系。支持生鲜电商企业、垂直型生鲜电商通过直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与生产主体形成产销优势互补、风险利益共担共享的投资合作关系,建立以“产地+中心仓+前置仓”为代表的生产服务体系,带动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标准化。
六、防范化解脱贫地区农产品滞销风险
把应季集中上市农产品销售情况作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的重要内容,对因价格波动、产品滞销等出现产业发展困难的脱贫户、边缘户,及时开展有针对性帮扶。深化特色农副产品进机关、进学校、进医院、进服务区、进金融机构等活动,鼓励食堂、内部商超等签订直供直销和长期供货合同,推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帮助脱贫地区产品销售。坚持并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将主产区和主销区定向对接采购作为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重要内容,强化以企业合作为载体的帮扶协作。帮扶省市主管部门要鼓励支持本地区各级机关、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通过“832平台”等渠道购买受援地产品和服务。受援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帮扶省市农产品需求,形成符合标准产品的持续、稳定供应能力。
七、深化农村电商兴农助农频道帮扶
建设区域电商兴农助农频道,省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开通本地电商兴农助农频道,选取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等企业加入,联合频道企业定期开展公益帮扶活动。完善本地化商品和服务流通体系,推动脱贫地区加快完善县域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等综合性服务机构的作用,培育本地电商服务企业,发展农村物流,丰富帮扶手段,保护农户利益。提高对接电商销售渠道能力,指导脱贫地区根据本地资源禀赋和产业特点,结合大型电商企业提供的标准化对接手册,因地制宜、梳理出具有相对优势的农产品、乡村旅游、民族产品等。规范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流程和采后商品化处理流程,并向本地合作社、农户等推广,提高农村产品的品质控制和标准化水平,不断增强合作社、农户等对接频道的能力。
八、强化农产品市场公益功能保障
综合采取产权回购、现代化升级改造、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强化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市零售市场的公益性,有效降低交易费、摊位费等成本。对于新建农产品市场,通过参股入股、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公建配套等方式,实行委托经营,企业按政府要求发挥公益功能。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承担由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进行市场改造建设的经营主体要与政府签订协议,明确财政资金的用途和要求,逐步增强政府的调控能力。
九、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产销对接活动
立足扩大内需的战略基点,积极举办对接会、展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等各类形式的产销对接活动,搭建线上线下产销对接平台,组织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主体交流衔接,不断扩大消费规模。农产品主产区主管部门应根据产品销售需要,到销区举办各类宣介推广活动,提升本地优质农产品品牌知名度,拓展农产品外销渠道。销区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农产品消费需求,组织流通主体到农产品主产区联系采购,稳定供货渠道和货源,保障市场供应。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每年举办全国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有关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应组织产销双方积极参与,及时上报跨区域协调等业务需求。
十、推广订单农业、产销一体等长期稳定对接模式
鼓励龙头企业、电商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采取“农户+合作社+企业”等模式,签订长期农产品采购协议,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引导从事农产品批发、运销、经纪的各类经营主体,通过建立自有、合作生产基地等方式,向生产环节延伸产业链条,形成以利益联结为核心的产销合作关系。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主体,通过直接开设销售门店或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菜市场等场所设立销售专区等各种方式,向销售环节延伸产业链条,实现“产+销”一体化经营。
十一、切实做好应急保供工作
各地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气象特征,主动研究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密切关注疫情动态,提前研判,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特殊时期应急保供处置方式。综合考虑节点功能、地理位置、产销规模等因素,整合接受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产品流通企业资源,确定一批本地区农产品骨干批发市场和骨干流通企业,建立骨干队伍名录,增强应急处理和对接调运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县域生活生产物资应急储备中心,做好重要商品物资的稳价保供工作。如遇灾害、疫情等突发情况,各地主管部门要迅速摸清本地区农产品需求缺口、主要流通渠道等基本情况,组织农产品批发、零售企业与周边农产品主产区对接,尽快稳定供货渠道和货源,扩大居民日常消费主要品种临时收储规模和投放力度,确保市场供应。农产品零售网点受损的,要在抓紧恢复重建的同时,设置临时销售场所,便利居民消费。其他地区主管部门要做好应急准备,在确保本地区农产品充足供给的基础上,为受灾或受疫情影响地区农产品供应和调运提供便利。
十二、坚持目标导向、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主管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背景下整体谋划产销对接工作,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统筹推进产销对接工作,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和骨干队伍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提高对接效率、市场化运营能力及营销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区域特色农产品对产业振兴的带动作用。要着力推动应季采购与长效对接相结合,加快形成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产流通消费顺畅衔接的农商互联模式,力争到2025年,农产品营销渠道进一步拓宽,产销合作关系进一步稳固,初步建立起有形和无形结合、线上和线下融合、产地和销地匹配,畅通高效、长期稳定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防范化解农产品滞销卖难风险,提升服务“三农”和民生保障能力。
有关部门要在产销对接扶贫部门协作机制基础上,不断细化实化任务分工,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进一步加强产销对接常态化机制建设,不断丰富对接的形式、载体和内容,增强产销对接工作成效。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计划和总结,明确年度产销对接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进展情况、相关统计数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通过商务部“网站业务统一平台-全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管理应用-管理端”在线填报。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将本系统年度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情况、相关数据和下一年度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至供销合作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联系电话:010-85093679(商务部)
010-68501703(发展改革委)
010-66050631(供销合作总社)
邮 箱: cxcjc6541@163.com(商务部)
2827479825@qq.com(发展改革委)
554636675@qq.com (供销合作总社)
附件:1.产销对接活动开展情况明细表(略)
2.长期稳定产销对接关系明细表(略)
3.建立销售专档/专柜/专区明细表(略)
商务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21年9月28日